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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试题(票据法单选题)

jdl008 考试 2024-05-10 9浏览 0

这题应该为C,D记得这题我在考呀呀做过的,支票的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可由出票人授权补记,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不得签发空头支票。

包括方式上和 实质 上的 瑕疵 1方式上的瑕疵是指缺乏票据法规定的“为本人代理”文句的记载票据 代理如有方式上的瑕疵,即使实质上是代理,也不发生票据代理的效果,票据责任 应由代理人承担,而不由本人负责2。

答案解析 取得票据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1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上述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2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单选题 7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

第一个案例 1委托性质,意味着双方成立了票据关系2合法 我国票据法规定了背书转让的方式,背书人可以在汇票上记载 不得转让 字样3不合法 43条 付款人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答案1 在票据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方面,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票据债务人依其本国法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行为地法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适用行为地法2。

链接 ?pwd=2D72 提取码2D72 资源包括2022众合法考重点法条解读2022年瑞达法考思维导图2022年瑞达法考应试指南案例分析指导用书历年法考真题详解新大纲。

我国考虑到无记名背书方式的灵活性,可能导致票据在发生遗失被盗等情况时,不利于正当票据权利人主张权利,为保证票据流通的安全性,我国票据法第30条明确规定,不允许采用无记名背书的方式,规定背书转让时必须记载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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